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高等教育大众化对教学管理的需求,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及素质教育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从2004年新生开始,在全院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要充分体现加强基础原则、张扬学生个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注重学生能力及创新精神原则、素质教育原则和突出办学特色原则。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全院各专业高职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专科阶段标准学制为二年,依此制定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四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三年制修业年限可在2-5年内浮动;二年制可在1-4年内浮动。学生在弹性学制范围内修满各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毕业证书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三章 课 程 设 置
第五条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公共基础教育(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教育(专业课)三个阶段。它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
第六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三大类。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置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2、限选课:为拓宽专业知识,把专业课分为若干知识模块,各模块系统地反映专业的某个知识方向,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与爱好,选读一个知识模块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任选课:为扩大学生知识面,体现不同学科交叉与渗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能力在全校范围内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学 分
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它表征某门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原则上,周课时为1学时的理论课,一个学期为1个学分,也可根据课程难度调整学分数。
第八条 各类教学环节学分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教学环节
| 学分数
|
理论课(含实验)
| 课内总学时/16
|
体育课
| 课内总学时/32
|
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
| 教学周数
|
分散进行的实践环节
| 总学时/32
|
第九条 各类学制学生修读的基本学分数控制如下:三年制为140-160学分,二年制为90-110学分。
第十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必修课占75%-85%,限选课占10%-15%,任选课占10%-5%。
第五章 成 绩 考 核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都需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必修课和限选课采用百分制,其他课和实践课也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五记分制同百分制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的百分制成绩
| 95
| 84
| 73
| 62
| 0
|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量和质的双重量化指标,它表征学生的学习质量,根据学生所学课程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和学分综合计算。学分绩点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n n≥60
1、课程绩点= n为考核成绩
0 n<6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积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全专业(全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任选课和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及第二课堂活动所取得的奖励学分,只记学分,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章 选 课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选课制,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和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必修课)学习阶段,可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任课老师、上课时间和地点;在专业教育阶段,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某一专业方向;整个学习阶段,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爱好,在学校规定的计划内选择任选课的某些课程。
第十六条 任选课分两大类:A类为专业类任选课,反映各专业的基本知识;B类为人文类任选课,反映人文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学生必须选读B类任选课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鼓励学生选读多种A类任选课,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学生不得选读本专业的A类任选课。
第十七条 为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鼓励学生通过自学等形式取得网络课程及自学考试等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 免 修 与 免 听
第十八条 免修
学生对下学期开设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相应学分,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参加免修考试须交考务费。
第十九条 免听
因选修多门课而上课时间冲突者,学生可在开课前提出某门课的免听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可不全部随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平时作业,参加阶段考试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能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免听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每门课的免听时间,不得超过该课总学时的1/3。
第二十条 免修或免听课程中的实验、设计等实践环节,学生必须随班级完成。
第二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德育及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批准免修或免听。
第八章 重 修
第二十二条 取消补考制,实行重修制,必修课和限选课经考核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重修;凡因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作业或实习报告、缺课达到规定课时等未取得考试资格者及无故缺考者,也必须参加重修;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其成绩按最高分记。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符合免听条件者可申请免听,但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因故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第九章 双 专 业
第二十六条 双专业系指修读本专业以外的另一专业的规定学分,毕业时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有余力或愿意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推荐,由第二专业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部门核准,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取得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修读双专业学生应系统修完两个专业的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并通过毕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对于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在第二专业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条 在修读双专业期间,如果出现某门课考核不合格,即中止第二专业学习,已修读第二专业的学分达到辅修专业基本要求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也可作为A类任选课学分。
第十章 主 辅 修
第三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毕业时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申请手续与双专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若出现某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即中止辅修专业学习,取得的辅修专业学分可作为A类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主修专业同辅修专业要求相同的课程,若主修课程已取得规定的学分,辅修专业可申请免修,不须参加免修考试。
第三十四条 取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可申请第二专业。完成第二专业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给予第二专业毕业证书。重修,双专业,辅修专业所取得的学分都应按规定交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分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转变观念是先导;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关键;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是保证;增加教育资源是条件。要本着“积极稳妥,鼓励创新,突出特色,规范管理”的原则,扎扎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使学分制有效、有序实施,学院成立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各系(部)、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4级高职开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