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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a href='/11/ShowAuthor.asp?ChannelID=1004&AuthorName=学生处' title='学生处'>学生处</a> | 发布日期:2012-06-01 】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习的学生打工。

2、勤工助学活动一般以在校内参加为主。也可以系部为单位经学生处批准,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地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安排特困生参加,各系部要建立特困生档案。每学期开学前,各系部将本系部特困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5、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落实、人员安排、劳务费标准的核定由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

6、学校设勤工助学岗位若干。

7、学校各部门开学前提出勤工助学岗位用人计划报学生处备案。

8、校内产业单位及其他经营独立核算单位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务费由各单位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学校机关和各系部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务费由学校支付;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9、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首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考察同意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必须遵守各岗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纪者要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扣发劳务费,严重者可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0、有考试不及格,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勤工助学资格申请弄虚作假者,铺张浪费现象者,学校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或停止其正在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

11、勤工助学劳务费的发放,首先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定工作量和劳务费,然后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分管院长审批,最后由学院计财处发放。

12、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担与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