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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a href='/11/ShowAuthor.asp?ChannelID=1008&AuthorName=资助管理中心' title='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a> | 发布日期:2011-07-11 】

第一条: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鲁财教〔2007〕3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及金额

(一)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主要资助我院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各档所占比例由系部自行确定,但2档所占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80%,且获助总人数和总金额要与分配的名额和金额一致。

(二)中专生(含五年一贯制中专阶段)。主要资助我院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取得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申请期间有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恶意拖欠学费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和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者。

(四)学习不努力、不求上进者。

(五)在校园内吸烟者、酗酒者及染发、留怪异发型者等。

(六)高消费者(使用千元以上手机、穿名牌服装、购买电脑等)

(七)其他不适合申请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具体时间按省资助中心通知。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二)学院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将名额和金额按照比例分配到各系部。

(三)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

(五)班主任负责向系部推荐人选,评选结果及程序要在班内公示,让每一位同学知道。

(六)系部根据学院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将《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按模板要求提供电子稿)和评审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七)学生处在汇总复审后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八)学生处将审批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附件2),并录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学院在接到省资助中心批复且资金到帐后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一般通过桓台当地银行发放,中专助学金还需通过专门的资助卡发放。

(二)发放前各系部要首先核实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卡号要对应,银行卡丢失者要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保证准确无误。

(三)发放完毕后各系部要将发放签名表交学生处存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系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学院将在适当时间安排人员对受助学生进行家访,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者,将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获国家助学金者在校期间每学期至少参加两次公益劳动。

(六)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对获国家助学金者进行核查,对于入伍者、退学者、休学者、被开除学籍者、死亡者等取消尚未发放的助学金;对于符合第四条和本条第五款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者也可酌情取消尚未发放的助学金。

(七)对于被追回或被取消的助学金,重新组织评定递补。

第八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国家助学金 评选 管理 办法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1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学号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 系 专业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2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日期

学 号

专业

受助档次

学生生源地

备注

1档

2档

3档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学生生源地”、“受助档次”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