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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社团联合会干事考核条例
【作者:<a href='/11/ShowAuthor.asp?ChannelID=1007&AuthorName=学生处' title='学生处'>学生处</a> | 发布日期:2013-05-10 】

为加强院社团联会内部干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积极性,特制订以下条例:

一、考核成绩实行量化,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十分制,每周汇总一次,两周通报一次,并上交团委。

二、干事在试用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坐班以及各种集合,迟到扣1分,旷工扣2分(迟到十五分钟或者早退按旷工记)。病假扣0.5分,事假扣1分。

三、请假(公假、事假、病假)期限在2天内必须由主席签字,期限在2天以上的须由学生处老师签字盖章,并向秘书处出示假条,没有假条或事后补假条的均按旷工处理。

四、坐班期间严禁大声喧哗、玩手机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况严重扣1-3分,未向秘书处说明原因长时间离开值班室扣1分。

五、工作期间必须佩带胸卡,发现不佩戴或佩戴位置不当者扣1分。胸卡丢失,按工作失误记,扣2分。

六、督导团成员必须在签到时间回到值班室且需签到签退,并及时上交考核表到档案部,如果如违规,按旷工处理

七、出现违纪现象,视情况予以以下处分:警告、留职查看、停止查看、撤销职务。

八、为维护院社团联合会形象,力求团结。与内部成员或其他同学发生矛盾给院社团联合会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严重处分。

九、无故缺勤(迟到)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者或不服从管理者予以撤销职务处分。

十、对不服从安排,出错不思悔改者予以免除职务处理。

十一、工作中不负责任、态度消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予以留职查看处理。

十二、本条例由主席团负责解释,秘书处监督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