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的各种资料(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理测试结果及报告、心理咨询相关记录表、团体辅导活动资料、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资料等)由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类放置于档案柜。
2.学生心理咨询记录表在每学期咨询结束后或该学期结束前,需将文字材料整理编号,经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统一放入档案柜,按规定年限完好保存。
3.所有学生心理档案由专人管理,除心理咨询教师,学校任何其他人员、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学生心理档案资料。
4.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提取档案资料,由于咨询需要须再次提取学生心理咨询相关档案或外单位人员需查阅心理咨询档案资料时,必须经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借阅。
5.学生心理档案属高级保密内容,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严守保密原则,档案内所有资料不得泄露于他人,如因教学和督导需要须引用相关案例时,要征得档案学生本人同意,并隐去相关个人信息,方可引用。
6.学生心理档案不纳入学籍档案,也不进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7.学生毕业后,学生心理档案由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统一封存,保管两年,两年后统一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