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心理健康 > 规章制度 > 正文
心理咨询转介制度
【作者: | 发布日期:2021-04-12 】

1.心理咨询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学生进行咨询或其咨询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学生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学生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教师。

2.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咨询教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咨询,或心理咨询教师感到自己无法完成咨询时,应及时将个案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教师。

3.当心理咨询教师由于工作安排改变等原因不能再继续完成个案时,应提前将个案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教师。

4.当来访学生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咨询,帮其转介。

5.在一位心理咨询教师和某位学生的咨询关系尚未结束时,其它心理咨询教师不得与该生建立咨询关系。

6.个案转介时应详细填写《心理咨询个案转介登记表》,并将该个案的咨询记录一起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教师。

7.接受转介的心理咨询教师应仔细了解个案情况,并及时与来访学生预约访谈。

8.当心理咨询教师认为个案不属于学校心理咨询范围时,或来访学生有明显的精神方面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通知辅导员或家长,并建议将来访学生转诊至专业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机构。

9.个案转介时应向来访学生说明转介原因,在来访学生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转介,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学生的情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