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我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及时提供心理辅导与危机干预,促进学生管理工作和谐稳定地发展,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系(部)心理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上交系(部)。
2.系(部)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健康信息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心理辅导员了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系(部)应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总表》交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系(部)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5.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排查与上报特别关注的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②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③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④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⑤受辱、受惊吓后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⑥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至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其表现有:偏执型、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及戏剧型等人格;
(8)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9)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6.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人;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